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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59693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7-25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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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问答 【七】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问答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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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条例》及后续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配套制度,我局陆续发布18期《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问答解读视频,并收集于“贵州金融官微”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政策法规”——“条例解读”中,供大家参考。

《条例》重点在两个环节强调地方金融组织的报告义务。一方面是日常经营情况报告。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报送财务报告、经营报告、业务开展综合情况等材料,报送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另一方面是重大风险事项报告。地方金融组织遇到发生流动性困难、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重大负面舆情等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在重大风险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登记注册地及业务发生地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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