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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596931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7-21
  • 文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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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问答 【四】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问答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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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条例》及后续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配套制度,我局陆续发布18期《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问答解读视频,并收集于“贵州金融官微”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政策法规”——“条例解读”中,供大家参考。

首先是严把准入关口。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有别于其它市场主体,需要对其准入、变更作出更为严格的规范。因此,《条例》明确规定了,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分立、合并等事项应当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批;变更组织名称、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变更营业地址,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次是日常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实施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分类评级,还可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等措施。最后是地方金融风险防控。由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区别情形采取责令暂停可能引发风险或者停止已经引发风险的行为,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增设分支机构,责令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进行风险处置。同时,对采取监督管理措施的相关要求等作出基本规定,确保权力在规范的笼子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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