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条例》及后续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配套制度,我局陆续发布18期《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问答解读视频,并收集于“贵州金融官微”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政策法规”——“条例解读”中,供大家参考。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各级人民政府的统筹协调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发力。因此,《条例》对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作出了相应规定。比如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金融工作的领导,按照规定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改革发展、金融风险防范等重大事项,确定相应机构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履职问责制度等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司法行政、商务、农业农村、审计、国资、市场监管、大数据、税务等部门,则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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