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条例》及后续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配套制度,我局陆续发布18期《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监督管理配套制度问答解读视频,并收集于“贵州金融官微”微信公众号菜单栏“政策法规”——“条例解读”中,供大家参考。
根据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有关文件要求,《条例》明确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是在本省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比如权益类交易场所。
《条例》对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的定义为,县以上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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