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地方金融组织裁量基准”)已于2023年7月30日由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了规范行使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执法实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地方金融组织裁量基准》,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明确依法、合理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及确定处罚幅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二、制定依据
《地方金融组织裁量基准》制定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典当管理办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文件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要求。
三、起草过程
《地方金融组织裁量基准》严格落实《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有关工作要求,并通过专家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公开意见征集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省有关部门、各市(州)金融监管局(办)、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等意见建议编制形成。
四、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并明确了行政处罚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的省或者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二是明确了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区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五种裁量阶次,其具体情形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是明确了一般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四种阶次的计算方式。此外,规定了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对本基准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应超出本基准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四是以表格的形式进一步细化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七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包括上述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具体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裁量因素、裁量基准等。
五、施行日期
《地方金融组织裁量基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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