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改革发展,建立健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机制,促进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切实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作用,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能力和水平,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黔金监发〔2020〕13号)。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着力解决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不愿担、不敢担”问题。当前,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根据相关政策,在开展小微、三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以及承担我省脱贫攻坚项目、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时,由于大部分融资项目主体缺乏足够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代偿风险较大,使得不少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害怕担责,常常出现“不愿担、不敢担”情况。尽职免责制度的出台,明确了只要符合有关情形,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前提下,可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将有效缓解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轻装上阵,加快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尽职免责制度的出台,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的要求
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规程、项目评审、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履职尽责有章可依。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实施规范化操作,且不存在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行为。
三、名词解释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公司。
(二)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
是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损失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融资担保公司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分、激励性薪酬扣减、党纪和行政处分等责任。
四、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不得免责的情况
(一)弄虚作假,与债务人、合作机构等恶意串通或故意隐瞒真实风险情况等骗取担保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且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索取或接受经济利益的;
(四)有证据证实明知或发现债务人信贷资金实际用途与合同约定用途不一致,或债务人信贷资金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及其他违法违规项目,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五)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出现风险后,未及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业务工作人员有效沟通信息,共同制定和实施清收方案,相互推诿、延误清收时间,致使发生代偿的;
(六)发生代偿后,存在未按时履行催收义务等不作为情形,导致债权追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全部或部分债权或损失扩大的;
(七)有证据证实明知或发现债务人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未及时报告、进行实地调查和采取必要措施致使发生代偿的;
(八)向债务人乱收费,变相增加债务人融资成本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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