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8〕184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提升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资金引入平台促进地方“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我局制定印发了《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提升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能力,更好发挥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作用,推动形成良好的地方金融发展氛围,我局于2020年4月30日印发《关于鼓励地方金融组织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黔金监函〔2020〕5号),支持达到监管评级的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在委托人的定义、委托贷款投向及自身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为更好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开展,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良好发展,我局认真借鉴《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学习重庆市、云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已出台的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经验,在征求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各市(州)及贵安新区金融办、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委托贷款的原则及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应依据《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委托贷款准入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在最近一年的分类评级达到B类以上且获得评级后至申报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前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完善了自身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开展部门、岗位职责分工和人员、委托人范围和资质及准入条件,建立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提出申请并获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及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成为委托人的条件
委托人是指除小额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外的,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委托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委托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四)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五、委托贷款业务合作条件
小额贷款公司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借款人,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借款人,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小额贷款公司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后,应要求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委托资金。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向委托人充分说明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提示委托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委托人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并签署《委托贷款风险揭示声明书》。
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不能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人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七、委托贷款的投向及利率
委托贷款用途、投向须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有关法律法规和《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不得投向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利率的规定。
八、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的上限
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的余额在任意时点上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倍。
九、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禁止性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自有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以办理委托贷款方式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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