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 适老版
当前位置:专题首页 > 金融政策 > 政策解读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2963263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6-30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贵州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贵州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字号: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设六章五十条,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总则,共六条。重点阐述了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依据、定义、适用范围、经营原则、监管部门。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共十二条。明确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设立流程等。同时,对融资租赁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行业退出等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业务经营与风险管理,共十六条。重点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租赁物、融资渠道、业务禁止、进口业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租赁登记、租赁评估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对租赁资产比重、杠杆倍数、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集中度管理等监管指标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十一条。明确各级监管职责,细化监管措施,并对现场检查、监管手段及措施、信息统计及处理、风险监测及处置、重大事项报告、行业自律等提出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二条。明确对融资租赁公司及监管人员违规情形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对《实施细则》出台前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达标期限、解释机关、适用日期等进行明确。

三、政策特点

一是明晰了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许可制。《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实施细则》则进一步作出了细化,明确了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登记,其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为融资租赁,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应当按照“先照后证”的程序办理,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将融资租赁公司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设立、变更登记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告,按程序办理申请行政许可相关事项。

二是细化了各级监管职责及分工。《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了省级和市州、县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和地方金融组织及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实施细则》则是对《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建立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统计指标体系,建立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制度并实施分类监管等8项具体监管职责。明确了市州和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建立本辖区融资租赁公司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制度、融资租赁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等7项具体监管职责。

三是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发生下列事项之一,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书面报告:(一)融资租赁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进行对外质押、提供担保;(二)法定代表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续三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履职;(三)经营出现严重问题,连续停业达半年以上;(四)作出暂停业务、解散等重大决议;(五)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六)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有权部门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七)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待决诉讼、仲裁;(八)应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进一步强化了属地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对融资租赁公司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管。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