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同时,中央多次强调“坚持金融业务持牌经营规则”。为规范地方金融组织相关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制定并印发了《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是《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系列配套制度之一,有助于规范地方金融组织“持证”经营,进一步提升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效能,促进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发展。
二、《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六章三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监管机构等事项。此次施行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仅限于纳入国家及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实施(或者承办)行政许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同时强调,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颁发的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业务经营许可证内容,明确了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的事项,主要包括组织名称、注册资本、营业地址、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同时还明确了业务经营证编号规则。
第三章 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包括新领、换领及补领,以及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领取流程、办理时间、所需提交的资料等具体要求。此外,明确提出地方金融组织换领、补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将原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交回或者提供原业务经营许可证遗失情况报告及遗失公告等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情形、流程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五章 业务经营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两方主体对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包括地方金融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原件或者复印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并对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等。
第六章 附则,对《办法》中提到的“逐级”“期限”等名词进行解释,并规定了《办法》的解释和施行日期。此外,《办法》还配套制作了包括业务经营许可证领取申请表、地方金融组织终止相关金融业务情况报告表及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等11项规范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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