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以及第十一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按照程序批准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因此,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按规定取得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能开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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