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流程是不是需要写明市县一级是否可以进行审批) (一)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二)减少注册资本; (三)分立、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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