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及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当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将检查情况和相关信息向外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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