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四条规定。地方金融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自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向市州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变更组织名称、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变更营业地址; (二)增加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三)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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