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贵州贵安新区贝花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
黔金监批〔2022〕11号
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
根据你局《关于贵州贵安新区贝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申请初审意见的请示》(贵安管金呈〔2022〕2号),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黔府办函〔2018〕184号)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贵州贵安新区贝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花小贷公司”)开业,并核准《贵州贵安新区贝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贝花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由8名自然人股东组成,股东股权结构为:唐雍傑出资1150万元(占股23%),李思锦出资950万元(占股19%),罗光奎出资750万元(占股15%),陈中友出资500万元(占股10%),张恒出资500万元(占股10%),张程出资500万元(占股10%),刘岸东出资350万元(占股7%),李礼出资300万元(占股6%);营业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云谷智都会A3栋11楼。
二、核准贝花小贷公司的经营区域为贵阳市贵安新区,业务范围为:发放小额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买卖债券(固定收益类);不超过净资产30%的权益类投资;与贷款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三、同意张程为执行董事、王勇为总经理、陈中友为监事、唐舸为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四、请通知贝花小贷公司在收到该开业批复文件六个月内开展业务,若逾期未开业或未开展业务,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工作局可依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注销贝花小贷公司的建议。
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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