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修正案》于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7年8月3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来,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我省文明行为教育引导和实践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常态长效推进我省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经过此次修正后,法规条款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将更加完善、更加符合贵州实际。
起草过程中,今年2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成立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精神文明办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领导小组,制订修改工作方案。起草领导小组在深入贵阳等地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先后征求了9个市州以及省精神文明办、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等10余家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经过多次研究、论证,形成了《修正案(草案)》。
此次修正后的《条例》第二章文明行为第十一条明确,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国家意识、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此次涉及修改的条文共11条,新增1条,其中重点增加了公共卫生防疫、制止餐饮浪费行为、促进乡风文明三个方面的相关内容。
《条例》中增加了公共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对公民在公共场所的行为进行规范引导,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主动与他人保持社交距离,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等,同时规定公共场所排队区域应当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疗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室等设施。
同时,对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行为作出更加严格的规范,规定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口罩,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
在公民文明生活方面,倡导文明健康、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对《条例》中文明用餐、文明节庆、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三方面内容进行扩充和细化,增加提倡“光盘行动”,使用公筷公勺,勤俭过节等内容;同时规定了餐饮行业协会和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反食品浪费方面的职责,如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开展反食品浪费活动,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摆放节约用餐、反对浪费等标识,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适量取餐、剩余打包。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文明乡风建设,针对今年开展“文明乡风·教科文卫在行动”主题活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增加维护乡风文明方面的规定,如组织开展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等内容。
此外,结合贵州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的现实需要,《条例》增加规定特殊情形除外公民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厢内进食。结合当前推进垃圾分类处置的要求,增加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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