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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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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金监发〔202015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额

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办,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各小额贷款公司: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84号)要求,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同意,现将《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929日        






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提升我省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黔府办函〔2018184号)、《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暂行办法》(黔金监发〔20191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小额贷款公司经贵州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贵州省范围内设立的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营业网点(办事处)。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坚守“小额、分散”原则,重点服务市(州)及以下区域的小微企业和“三农”,推动地方经济发展。


第二章 设立和变更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分支机构名称,应表述为“XX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全称)XX(拟设地县域行政区域名称+具体名称,该具体名称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确定,应符合分支机构注册地特色,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分公司(办事处)”。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个年度分类评级达到B级(含)以上且评级后至申报分支机构前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设立分公司应不少于500万元运营资金;设立办事处运营资金金额由小额贷款公司自行确定,应确保办事处正常运转;

(三)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已建立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监督、授权和调整的制度和机制;

(五)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负责人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从业经验的从业人员;

(六)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须符合《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小额贷款公司关于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的请示(附: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申请表;2.可行性分析报告;3.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开业批复、历次变更批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最近1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情况报告;

(五)机构设置框架图(设立办事处无需提供);

(六)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各部门岗位职责说明(设立办事处无需提供);

(七)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八)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谈话记录表;

(九)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承诺书;

(十)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拟申请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注册地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准予设立的,批复文件抄报所属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将不同意的理由书面反馈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拟申请在注册地所属市(州)范围内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上报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将不同意的理由书面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拟设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并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准予设立的,批复文件分别抄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分支机构拟设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并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将不同意的理由书面反馈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拟申请跨市(州)范围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上报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将不同意的理由书面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上报的初审情况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复审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文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将不同意的理由书面反馈小额贷款公司;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拟设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并审查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准予设立的,批复文件抄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和拟设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不同意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不同意的理由书面反馈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自接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准予设立的批复文件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批复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收回批复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准予变更的,批复文件抄报所属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不准予变更的,由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将不同意的理由书面反馈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

(一)变更分支机构名称(不涉及行政区划名称变化的);

(二)变更分支机构住所(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划内)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上报所属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注册地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准予变更的,批复文件抄送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并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

(一)变更分支机构住所和名称,涉及申请将住所变更至注册地所属市(州)范围内的其他县级行政区的;

(二)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初审并上报所属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分支机构注册地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准予变更的,批复文件抄送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

(一)变更分支机构住所和名称,涉及申请将住所跨市(州)变更的;

(二)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

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分支机构变更住所批复文件后,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做好备案和开业工作。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撤销分支机构的,参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提供申请资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人员分工以及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经营区域为注册地县域范围内。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小额贷款公司授权,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获批的业务范围;营业网点(办事处)业务范围为贷前调查、公司和产品宣传、业务咨询、贷后管理(不涉及收取还款资金)。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分公司应当设立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和风险控制等内部职能部门,明确岗位职责,不同岗位人员不得交叉;营业网点(办事处)应当设立保障运转的职能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人员分工。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将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审计纳入公司总部管理,分支机构的业务情况由总公司并表反映;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应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披露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市、县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按季度报告分支机构经营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履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管职责,每个季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至少进行一次实地走访,重点关注超过权限范围开展业务、所发布产品广告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查询和使用企业及个人信用报告、公司资金流入个人账户等方面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的统计制度规定和政策文件审核上报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的业务数据,分支机构业务数据只纳入小额贷款公司总部注册地统计范围,不纳入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统计范围,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按照自身需要在报告、总结等方面使用分支机构数据。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应按照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下发的统计制度规定和政策文件规定上报统计数据和业务经营情况。分公司于正式开业次月向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上报贷款余额和质量、贷款行业集中度、贷款方式集中度、贷款客户集中度及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等统计报表,按季度向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经营情况报告;营业网点(办事处)要按季向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上报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贷后管理等。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和分支机构注册地的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按季度交流沟通分支机构业务经营、落实监管要求、违法违规等监管情况。分机支机构注册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按季度将分支机构监管报告抄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接受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自律管理,由注册地所属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联络员单位负责联系,不再单独缴纳会费。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整改的,可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

(二)拒绝或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暴力催收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的;

(五)发布虚假广告的;

(六)分支机构负责人不接受监管部门约谈的;

(七)未经客户同意,利用客户信息从事有损客户利益行为的;

(八)违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或滥用合法获得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将处理结果逐级上报至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抄送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所属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自收到分支机构注册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之日起,可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风险提示、约谈等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做好分支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注销:

(一)通过虚假、欺骗手段取得设立批复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定的;

(三)监管部门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联系及其他监管手段与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相关人员联系不上,且查无下落达2年以上的;

(四)停止开展业务连续满2年的;

(五)拒不落实有关监管工作要求的。

市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接到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建议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查证核实、形式合规、资料完备的注销材料审查上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应当自收到完整的注销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分支机构被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注销的小额贷款公司,2年内不得再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两年分类评级未达到B级(含)以上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结合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报告情况和分支机构运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分支机构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连续三年分类评级未达到B级(含)以上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结合分支机构注册地市、县级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报告情况和分支机构具体经营情况决定是否注销分支机构。

第二十三条 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进行检查、监管和风险处置的;

(三)违反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

(四)泄露监管工作秘密和监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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