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丰富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特别面向科技类等创业公司。20世纪80年代,我国引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是,由于国内私募金融监管机制尚不够健全,行业中不乏有虚构私募项目、暴雷跑路、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违规乃至非法集资犯罪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属地金融监管部门在判断合法私募基金与非集非法金融活动之间的界限也存在模糊地带。从以下6个角度对私募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辨别。
私募发行的募集对象必须为“特定对象”,限定于成熟投资者,具有投资所需的知识和经验,具备判断风险的能力,能够自我保护,不需要通过证券法的注册制度或审批制度来予以保护。非法集资则是通过非正常融资渠道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其募集资金的对象是社会公众,且对募资对象有无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根本不作区分。现实中非法集资的受害者范围广泛、人数众多。
但对于非法集资,往往不限制投资主体数量。甚至会采用一定方式绕开监管人数限定,如用内部员工渠道推荐亲人朋友等。我国规定以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以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私募领域监管,2021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同时强调了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按照要求,在名称中应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应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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